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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用来担保的是假名-【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11:16:18 阅读: 来源:配电柜厂家

借贷网讯 担保是要承担责任的,用的却是假名,李某因欠刘某人民币15万元到期未付而请第三人担保缓期履行,债权人刘某表示同意。第三人向刘某出具了担保书,但其在担保书上没有以自己的真实身份出现,而是将自己的姓名“王卫兵”署成“王伟斌”,债权人刘某并不以为其正式姓名不叫王伟斌,遂同意其担保。

这种情况会有怎样的审理呢?结果到期李某未履行付款义务且人下落不明,债权人刘某遂将其与担保人一起诉至法院。庭审中,担保人提出抗辩,称自己不叫“王伟斌”,不是以本人“王卫兵”名义实施的民事担保行为,所以担保行为无效,不同意承担担保责任。对于以假名实施的民事(担保)行为效力如何认定,笔者认为,本案中的假名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应属于“真意保留”,按法学理论不影响行为的效力。

该案经过法院的审理,结果会是怎样呢?民事合同属于具有法律意义的契据,应使用户籍簿上记载的正式姓名,但由于姓名的人格性及其姓名的多样性,如果一味认定未使用正式名的实施的行为无效,则不利于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不符合权利本位要求,不符合法理和立法价值追求,故假名行为效力也应从多角度进行分析。

最终该案的审理结果如下,假名不是对行为主体的当然否定,不是违背真实意思的当然体现,而是一种真意保留行为;近音名还可视为真名的表见行为;在基本法理上,在权利本位概念上,在公平正义,稳定秩序、维护信用、树立司法威严等法律价值追求上,对假名行为具体分析认定具有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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