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电柜厂家
免费服务热线

Free service

hotline

010-00000000
配电柜厂家
热门搜索:
行业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讯

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谁来保护

发布时间:2020-03-09 16:21:11 阅读: 来源:配电柜厂家

随着计算机和通信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快捷、方便、高效、低成本、突破地域和营业时间束缚等巨大优势赢得了众多经营者和消费者的青睐,成为21世纪越来越重要的一种消费模式。然而由于电子商务虚拟化、电子化、全球化等特点,使消费者在进行电子商务时总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常常出现虚假交易、资金账户安全、隐私泄露、支付安全等侵犯消费者及其合法权益的问题。因此,如何保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合法权益,是目前急待解决的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

交易安全没有保障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交易安全问题规定为消费者享有的基本权利。但在电子商务中,传统方法已无法保障消费者交易安全。一些经营者利用网络虚拟性,提供不完整甚至虚假的商品信息,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严重地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

消费者使用网络支付货款时,还要承担账户被不法分子盗窃或非法破解账号密码导致账户资金被划走、信用卡欺诈等风险。由于是网络交易,消费者往往追查不到侵权人的相关信息,其权利无从主张。

隐私权时被侵害 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消费者需要在经营者预先设置的表格中填入相关个人信息,如身份、家庭情况、联系方式、信用状况、职业轨迹等。同时,经营者也可以利用一些技术手段获得消费者更多的个人信息。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经营者对这些信息的再利用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他们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并应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更有甚者,会将这些信息卖给其他网络经营者以牟取经济利益。以上这些行为,严重地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

合同履行风险大 网络消费合同履行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延迟履行,包括网络购物的物流配送缓慢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的合同履行期限并未做规定,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没有关于消费合同履行期限的规定。因传统消费方式多为即时履行,这个立法上的缺失并没有凸显。而在电子商务中,由于消费者和经营者分处不同地域及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延迟履行的问题非常普遍,且没有适当的解决方式。(2)瑕疵履行及售后问题。因为电子商务多为跨地域交易、经营者的真实身份难以认定等因素,在合同履行出现瑕疵或者商品出现售后问题时,消费者很难主张权利,也很难享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应由经营者承担“包修、包换、包退”义务。

损害赔偿责任难确定 网络的特性和相关法律的缺失使网络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产生大量纠纷。当消费者发现自己权益遭受侵害后,因无法得知经营者的真实身份或者经营者处于其他地区而无法或不便寻求救济。且一项电子商务的完成需要多个主体的参与,如销售商、承运商等。在出现问题时,这些主体通常相互推诿,加大消费者主张权利的难度。另外,过高的诉讼成本、举证困难、网络交易纠纷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的不确定也导致消费者容易放弃救济权。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上述问题的规定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消费者权益保护对策

完善立法 纵观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之中,而且内容简单、散乱、缺陷不少,可操作性不强,远远不能适应电子商务迅速发展所要求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迫切需要。因此,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框架,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建议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若干内容进行修订或者出台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单行法规。在立法时,注意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义务、制定隐私保护措施、限制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过度使用;限制不公平的格式合同、霸王条款,给消费者创造公平交易环境;同时细化电子支付立法,保障消费者电子支付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同时,针对消费者技术水平相对落后的特点,在程序上实行一定程度的举证责任倒置。

加强政府管理 政府管制也是一种制度安排。在市场经济不发达阶段,政府强有力的监管对减少消费者权益损害事件的发生有重要作用。政府要加强对发展电子商务的宏观规划和指导,并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法规环境。具体而言,政府应充分发挥国家管理职能,制定一个适应电子商务要求的市场准入规则,确认电子商务参与者的主体身份地位,特别是网上商业主体、金融机构的合法地位,让市场主体更加真实,方便消费者做出判断。加强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监管,加大对电子商务交易中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设立专门机构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身份认证和资产信誉评估。

制定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 在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上,应明确哪些是网络个人隐私,并规定经营者在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时,应取得消费者的许可或授权,禁止非法搜集、共享、买卖网络隐私信息,并规定违反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设立特殊的网上隐私保护制度,负责对电子商务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同时还应以网站明示和新闻媒体宣传等多种方式,增强消费者隐私保护意识,减少主动暴露隐私的情况。

实施保护性管辖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开放性、全球性的特点冲击了传统诉讼管辖的基础,消费者在发生纠纷时感到“投告无门”,大多避免采取诉讼方式。为了确实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权利的实现,我国可参照2001年《布鲁塞尔条例》的规定,对电子商务消费者实施保护性管辖——消费者原地管辖规则,即电子商务的消费者有权选择起诉法院,消费者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前提下,可以选择自己住所地国/省市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经营者住所地国/省市法院起诉。这样规定可以降低消费者诉讼成本,为消费者主张权利提供便利。

拓宽救济途径 在保护手段上拓宽救济途径,在司法救济同时加强行政监管,建立一个灵活、开放、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切实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工商总局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可以共同建立一个具有权威性的在线投诉中心,接受来自全国各地的网络消费投诉。该中心应具备一定的权威性、拥有较高的科技手段和高素质人才,针对电子数据不易取证、变化快的特点,接受消费者的网上投诉,及时受理,立即取证,将证据固定并视为权威证据加以使用。处理后,将资料转发到网络经营者所在地的工商局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由当地的工商局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对投诉资料进行核查并进行处理。

建立信用体系 建立一个涵盖电子商家的基本信息、产品信息、交易情况、信用情况的权威信用体系,对于交易纠纷的事前预防、保护消费者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政府或法律授权建立权威的、中立的信用评价机构,由它建立信用查询系统,并在各个电子商务网站制作链接,对每次的交易做信用评价,供消费者检索查询,让消费者监督,同时,将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和对经营者投诉的反馈情况公示。这样做加大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失信成本,增强了经营者自律意识,对网络交易欺诈、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经营者也可以起到警戒作用。

现在,我国正处在电子商务发展的起步阶段,消费者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关系到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未来。为了使电子商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达到传统消费环境中的保护水平,我国应加强相关立法、充分发挥相关行政部门管理职能、拓宽救济渠道并建立权威、公开、透明的信用体系。集中各方力量,充分保障消费者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厦门隐形矫正

威胜国网表

郓城县万农环卫设备制造

ups不间断电源